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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社會秩序維護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2 條
對於現行違反本法之行為人,警察人員得即時制止其行為,並得逕行通知到場;其不服通知者,得強制其到場。但確悉其姓名、住所或居所而無逃亡之虞者,得依前條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