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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公路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2 條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行為人,向委託代收罰鍰之金融機構繳納罰鍰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行為人持通知單至指定應到案之處罰機關所委託代收罰鍰之金融機構指定窗口,按通知單所載「違規事實」及「舉發違反法條」,對照基準表,查明各該違反條款罰鍰金額,連同手續費一併繳納。
二、金融機構收款人員於收取罰鍰後,應填製收據,一聯交繳款人收執,一聯存查,一聯連同通知單罰鍰款項及日報表於解繳期限前,解繳委託之處罰機關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