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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建築物昇降設備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9 條
專業技術人員登記證有效期限為五年,逾期未換發者,不得從事昇降設備安裝或維護保養業務。
專業技術人員於換發登記證前五年內參加中央主管建築機關或其委託之相關機關(構)、團體或學校舉辦之回訓訓練達十六小時以上並取得證明文件者,由中央主管建築機關換發登記證。但符合第十七條第一款資格者,免回訓訓練。
專業技術人員逾期未換發登記證者,得依前項規定換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