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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地籍清理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本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清理程序之公告,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清理土地類型。
二、法令依據。
三、公告起訖日期。
四、清理之各筆土地標示、登記名義人姓名或名稱及權利範圍。
五、受理申報或受理申請登記之機關。
六、申報或申請登記之期間。
七、未依限申報或申請登記之處理方式。
八、其他依規定應公告之事項。
本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七條及第三十九條所定土地權利之清理,其公告,免記載前項第四款事項。
本條例第二十八條及第二十九條所定所有權以外之土地權利之清理,其公告,於第一項第四款所載事項外,併予載明土地所有權人之姓名或名稱。
本條例第三十條所定查封、假扣押、假處分登記之清理,其公告,於第一項第四款所載事項外,併予載明債權人之姓名或名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