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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地籍清理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3 條
適用監督寺廟條例之寺廟或宗教性質之法人依本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申報發給證明書時,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
一、寺廟登記或法人登記之證明文件。
二、現任寺廟負責人或法人代表人之身分證明文件。
三、寺廟登記經過及沿革資料。
四、土地清冊。
五、最近三個月內之土地登記謄本及地籍圖謄本。
以神衹名義登記者,並應檢附該神衹自始為寺廟所奉祀神祇之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