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判解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熱門詞彙:
刑法
、
勞基法
、
憲法
、
公然侮辱
、
留職停薪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判解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土地法
EN
修正日期:
民國 100 年 06 月 15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第 212 條
因左列各款之一征收土地,得為區段征收。
一、實施國家經濟政策。
二、新設都市地域。
三、舉辦第二百零八條第一款或第三款之事業。
前項區段征收,謂於一定區域內之土地,應重新分宗整理,而為全區土地
之征收。
相關大法官解釋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