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EN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未定 連結舊法規內容

一百十二年二月十五日修正之第 22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保護服務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 條
檢察官、司法警察官及司法警察查獲及救援被害人後,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將被害人交由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理。
前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即評估被害人就學、就業、生活適應、人身安全及其家庭保護教養功能,經列為保護個案者,為下列處置:
一、通知父母、監護人或親屬帶回,並為適當之保護及教養。
二、送交適當場所緊急安置、保護及提供服務。
三、其他必要之保護及協助。
前項被害人未列為保護個案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視其需求,轉介相關服務資源協助。
前二項規定於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接獲報告、自行發現或被害人自行求助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