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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提存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提存所置主任一人,辦理提存事務。
提存事務,得由法官、司法事務官或具有提存所主任任用資格之職員兼辦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