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證法 EN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1 條
民間之公證人之代理人,執行前二條所定代理職務時,應以被代理人之事務所為事務所。
前項代理人為職務上簽名時,應記載被代理公證人之職稱、姓名、所屬法院、事務所所在地及其為代理之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