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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破產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8 條
破產,除另有規定外,得因債權人或債務人之聲請宣告之。
前項聲請,縱在和解程序中,亦得為之,但法院認為有和解之可能者,得駁回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