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破產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 條
債務人聲請和解後,其無償行為,不生效力。
配偶間、直系親屬間或同居親屬或家屬間所成立之有償行為,及債務人以低於市價一半之價格而處分其財產之行為,均視為無償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