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強制執行法 EN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2 條
查封時,應酌留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親屬二個月間生活所必需之食物、燃料及金錢。
前項期間,執行法官審核債務人家庭狀況,得伸縮之。但不得短於一個月或超過三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