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民事訴訟法 EN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14 條
以未滿十六歲或因精神障礙不解具結意義及其效果之人為證人者,不得令其具結。
以下列各款之人為證人者,得不令其具結:
一、有第三百零七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情形而不拒絕證言者。
二、當事人之受僱人或同居人。
三、就訴訟結果有直接利害關係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