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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民事訴訟法
EN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第 307 條
證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拒絕證言:
一、證人為當事人之配偶、前配偶、未婚配偶或四親等內之血親、三親等
內之姻親或曾有此親屬關係者。
二、證人所為證言,於證人或與證人有前款關係之人,足生財產上之直接
損害者。
三、證人所為證言,足致證人或與證人有第一款關係或有監護關係之人受
刑事訴追或蒙恥辱者。
四、證人就其職務上或業務上有秘密義務之事項受訊問者。
五、證人非洩漏其技術上或職業上之秘密不能為證言者。
得拒絕證言者,審判長應於訊問前或知有前項情形時告知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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