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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民事訴訟法 EN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13 條
言詞辯論筆錄內,應記載辯論進行之要領,並將下列各款事項,記載明確:
一、訴訟標的之捨棄、認諾及自認。
二、證據之聲明或捨棄及對於違背訴訟程序規定之異議。
三、依本法規定應記載筆錄之其他聲明或陳述。
四、證人或鑑定人之陳述及勘驗所得之結果。
五、不作裁判書附卷之裁判。
六、裁判之宣示。
除前項所列外,當事人所為重要聲明或陳述,及經曉諭而不為聲明或陳述之情形,審判長得命記載於筆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