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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法官法 EN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司法行政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3 條
實任法官於任職期間,得向司法院提出入學許可證明文件,經同意後,聲請留職停薪。
前項留職停薪之期間,除經司法院准許外,以三年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