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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法院辦理智慧財產案件遠距審理及文書傳送辦法 EN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行懲及智財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遠距審理程序筆錄或其他文書,須陳述人簽名者,由法院端以科技設備傳送至遠距端,經陳述人確認內容並簽名後,再以科技設備傳送回法院端。
前項傳送回法院端之筆錄或其他文書,其效力與提出經簽名之文書同;法院端並應列印該簽名之筆錄或文書附於卷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