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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司法院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8 條
大法官贊成解釋文草案之原則,而對其理由有補充或不同之法律意見者,得提出協同意見書。
大法官對於解釋文草案之原則,曾表示不同之法律意見者,得提出一部或全部之不同意見書。
前二項意見書,應於解釋文草案及解釋理由書草案經大法官全體審查會議審查通過後五日內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