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訴訟法 EN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行懲及智財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8-2 條
上訴,依第九十八條第二項規定,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
發回或發交更審再行上訴,或依第二百五十七條第二項為移送,經判決後再行上訴者,免徵裁判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