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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改任少年及家事法院法官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司法院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少家法院家事庭法官,應就具有下列各款資格之現職普通法院或其他專業
法院法官,擇優改任之:
一、具有性別平權意識、尊重多元文化並有相關學識、經驗及熱忱。
二、最近五年考績無三年以上列乙等,且無列丙等或職務評定未達良好情
形。但考績及職務評定未達五年者,以五年計。
三、最近五年未受懲戒處分或記過以上之懲處處分,或司法院院長依法官
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所為職務監督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