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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情報機關反制間諜工作辦法
法規類別: 總統 > 國家安全會議 > 情報工作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情報機關應指定專責單位或人員負責反制間諜工作,並報送主管機關備查。
主管機關督察部門負責統合指導、協調及支援情報機關反制間諜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