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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情報機關反制間諜工作辦法
法規類別: 總統 > 國家安全會議 > 情報工作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情報機關對涉嫌間諜行為之違常人員實施反爭取運用,應檢附反爭取運用計畫書,函請主管機關核可後,始得辦理之。
前項反爭取運用計畫書,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專案名稱。
二、案情。
三、有關人員之基本背景資料。
四、反爭取運用方式、途徑、期間。
第一項情形,主管機關於審定核可前,應報告國家安全會議秘書長,並經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或最高軍事法院檢察署檢察長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