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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計程車客運服務業申請核准經營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公路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計程車客運服務業有下列情事之一時,應報請該管公路主管機關核准後,依法向公司或商業主管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其營業執照必須換發者,並應備辦妥變更登記之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申請換領:
一、變更公司或商業之組織、名稱或負責人。
二、變更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合夥人。
三、修改公司章程或合夥契約。
四、增加業務項目。
五、變更資本額。
六、變更公司或商業地址。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