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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1/22 1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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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為下列行為,應先申報本會核准:
一、變更公司章程。
二、停業或復業。
三、解散。
四、讓與或受讓他人全部或主要部分之財產。
五、設立或撤銷分支機構或其他營業場所。
六、轉投資。
七、變更保管處所。
八、其他經本會規定應經核准之事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