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11/23 15:10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殯葬服務業申請經營許可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宗教及禮制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申請經營殯葬服務業經許可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以書面通知申請人。
申請人應於接獲前項通知之日起二個月內,依法辦理公司或商業登記或變更登記及加入殯葬服務業之公會,並於完成登記及加入公會後十五日內,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影本,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