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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航業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2 條
第七條第三項、第八條、第九條、第十九條至第二十一條、第二十四條至第二十六條規定,於船務代理業及外國籍船務代理業準用之。
第七條第三項、第八條、第九條、第十九條至第二十一條、第二十四條至第二十六條、第三十一條及第三十八條規定,於海運承攬運送業及外國籍海運承攬運送業準用之。
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及第三十一條規定,於外國籍船務代理業準用之。
第二十九條規定,於外國籍海運承攬運送業準用之。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