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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航空貨運承攬業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6 條
經核准籌設分公司之外籍航空貨運承攬業者,應於六個月之核定籌設期間內依法向公司主管機關辦理分公司設立登記後,檢附第七條第一項各款文件,向民用航空局申請核轉交通部核准,由民用航空局發給外籍航空貨運承攬業分公司許可證後,始得營業。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