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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航空貨運承攬業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5 條
外籍航空貨運承攬業申請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分公司者,應檢附下列文件,報請民用航空局核轉交通部許可籌設:
一、申請書。
二、公司章程影本。
三、公司登記國主管機關之證明文件影本。
四、營業計畫:包括資本運用、貨量預估、營運收支預估、人事組織概況及其他有關事項。
前項各類文件應經中華民國相關駐外使館或代表機構驗證,如為外文者,並應檢附中文譯本。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