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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移民業務機構輔導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移民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 條
年滿十八歲者,得參加移民專業人員訓練。其訓練時數,至少四十小時。
前項訓練之內容如下:
一、移民政策介紹、入出國及移民法及相關法規。
二、民法概要、消費者保護法及公平交易法等相關規定。
三、移民服務定型化契約。
四、主要移居國移民條件、申請程序及相關法規。
五、主要移居國之移民基金及移民投資方案。
六、其他與移民議題相關之課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