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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證券期貨控股事業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證券期貨控股事業為下列行為,應先申請主管機關核准:
一、變更公司章程。
二、變更公司名稱。
三、變更資本額。
四、變更營業處所。
五、解散。
六、讓與或受讓他人全部或主要部分財產。
七、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應先報經核准之事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