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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藥事法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申請藥商登記者,其藥商種類及應載明之營業項目,應依本法第十四條至第十八條之規定。
西藥販賣業者,由藥劑生駐店管理時,其營業項目應加註不販賣麻醉藥品。
藥商經營醫用放射性藥品者,應依有關法令規定,申請核准後始得販賣。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