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11/25 11:21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外國銀行分行及代表人辦事處設立及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外國銀行申請遷移分行者,應備具申請書,敘明下列事項,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一、遷移之理由。
二、對原有客戶權利義務之處理或其他替代服務方式。
三、新營業地點之營業計畫。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