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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務員服務法
法規類別:
考試 > 銓敘部 > 人事管理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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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立法歷程(附帶決議)
第 11 條
公務員辦公,應依法定時間,不得遲到早退,其有特別職務經長官許可者,不在此限。
公務員每週應有二日之
休息
,作為例假。業務性質特殊之機關,得以輪休或其他彈性方式行之。
前項規定自民國九十年一月一日起實施,其辦法由行政院會同考試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