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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交通工具排放空氣污染物檢驗及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空氣品質保護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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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使用中車輛申請牌照檢驗,由公路監理機關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之規定施行。
使用中機器腳踏車之定期檢驗,由主管機關依有關規定自行或委託認可之代檢驗廠商辦理。其他使用中車輛之定期檢驗,由公路監理機關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之規定自行或委託汽車代檢驗廠商辦理。
使用中車輛之所有人應依規定期限參加定期檢驗;未依規定期限參加定期檢驗或定期檢驗不合格者,除機器腳踏車依本法第六十二條規定處罰外,依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