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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結果
法規名稱:
特定化學物質危害預防標準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2 年 07 月 01 日
本標準 110.09.16 修正第 2 條條文之附表一第三款第一目之 22 至24、第三目之 13 至 15 、第 17 條條文第 2 項、第 38 條條文第 2項至第 4 項;增訂第 38-1 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七月一日施行。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附檔:
附表一:特定化學物質.PDF
附表二:局部排氣裝置設計報告書.PDF
附表三:局部排氣裝置原始性能測試報告書.PDF
附表四:局部排氣裝置設計專業人員資格、條件.PDF
附表五:局部排氣裝置設計專業人員訓練課程及時數.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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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1 條
雇主使勞工從事特定化學物質作業者,對於健康管理、作業環境監測、妊娠與分娩後女性勞工及未滿十八歲勞工保護與入槽安全等事項,應依
勞工健康保護
規則、勞工作業環境監測實施辦法、妊娠與分娩後女性及未滿十八歲勞工禁止從事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認定標準、缺氧症預防規則及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所定之局限空間作業等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