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檢索字詞:
休息
收合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檢索字詞:
休息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條文檢索
查詢結果
友善列印
條文檢索結果
法規名稱:
廢
工廠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勞動部
所有條文
編章節
條號查詢
條文檢索
沿革
立法歷程(附帶決議)
第 14 條
凡工人繼續工作五小時,至少應有半小時之
休息
。
第 15 條
凡工人每七日中,應有一日之
休息
,作為例假。
第 16 條
凡經法令規定應放假之紀念日或其他
休息
日,均應給假
休息
。
第 17 條
凡工人在廠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應有特別休假,其
休息
假期如左:
一、在廠工作一年以上,未滿三年者,每年七日。
二、在廠工作三年以上,未滿五年者,每年十日。
三、在廠工作五年以上,未滿十年者,每年十四日。
四、在廠工作十年以上者,其特別休假期,每年加給一日,其總數不得超
過三十日。
第 18 條
凡依照第十五條至第十七條所定之
休息
日及休假期內,工資照給;如工人
不願特別休假者,應加給該假期內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