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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EN
修正日期:
民國 108 年 06 月 19 日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09 年 03 月 01 日
連結舊法規內容
1.本條例 108.04.17 修正公布之第 35-1 條及第 67 條第 5、6 項條文
,定自一百零九年三月一日施行。
2.本條例 108.06.19 修正之第 76 條條文定自一百零九年三月一日施行
。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公路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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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立法歷程
第 86 條
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駕車、
酒醉駕車
、吸食毒品或迷幻藥駕車、行駛
人行道或行經行人穿越道不依規定讓行人優先通行,因而致人受傷或死亡
,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汽車駕駛人,在快車道依規定駕車行駛,因行人或慢車不依規定,擅自進
入快車道,而致人受傷或死亡,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者,減輕其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