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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營業秘密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商業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依前條請求損害賠償時,被害人得依左列各款規定擇一請求:
一、依民法第二百十六條之規定請求。但被害人不能證明其損害時,得以其使用時依通常情形可得預期之利益,減除被侵害後使用同一營業秘密所得利益之差額,為其所受損害。
二、請求侵害人因侵害行為所得之利益。但侵害人不能證明其成本或必要費用時,以其侵害行為所得之全部收入,為其所得利益。
依前項規定,侵害行為如屬故意,法院得因被害人之請求,依侵害情節,酌定損害額以上之賠償。但不得超過已證明損害額之三倍。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營業秘密所有人之利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竊取、侵占、詐術、脅迫、擅自重製或其他不正方法而取得營業秘密,或取得後進而使用、洩漏者。
二、知悉或持有營業秘密,未經授權或逾越授權範圍而重製、使用或洩漏該營業秘密者。
三、持有營業秘密,經營業秘密所有人告知應刪除、銷毀後,不為刪除、銷毀或隱匿該營業秘密者。
四、明知他人知悉或持有之營業秘密有前三款所定情形,而取得、使用或洩漏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科罰金時,如犯罪行為人所得之利益超過罰金最多額,得於所得利益之三倍範圍內酌量加重。
意圖在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使用,而犯前條第一項各款之罪者,處一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科罰金時,如犯罪行為人所得之利益超過罰金最多額,得於所得利益之二倍至十倍範圍內酌量加重。
第十三條之一之罪,須告訴乃論。
對於共犯之一人告訴或撤回告訴者,其效力不及於其他共犯。
公務員或曾任公務員之人,因職務知悉或持有他人之營業秘密,而故意犯前二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第十三條之一、第十三條之二之罪者,除依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該條之罰金。但法人之代表人或自然人對於犯罪之發生,已盡力為防止行為者,不在此限。
未經認許之外國法人,就本法規定事項得為告訴、自訴或提起民事訴訟。
法院為審理營業秘密訴訟案件,得設立專業法庭或指定專人辦理。
當事人提出之攻擊或防禦方法涉及營業秘密,經當事人聲請,法院認為適當者,得不公開審判或限制閱覽訴訟資料。
檢察官偵辦營業秘密案件,認有偵查必要時,得核發偵查保密令予接觸偵查內容之犯罪嫌疑人、被告、被害人、告訴人、告訴代理人、辯護人、鑑定人、證人或其他相關之人。
受偵查保密令之人,就該偵查內容,不得為下列行為:
一、實施偵查程序以外目的之使用。
二、揭露予未受偵查保密令之人。
前項規定,於受偵查保密令之人,在偵查前已取得或持有該偵查之內容時,不適用之。
偵查保密令應以書面或言詞為之。以言詞為之者,應當面告知並載明筆錄,且得予營業秘密所有人陳述意見之機會,於七日內另以書面製作偵查保密令。
前項書面,應送達於受偵查保密令之人,並通知營業秘密所有人。於送達及通知前,應給予營業秘密所有人陳述意見之機會。但已依前項規定,給予營業秘密所有人陳述意見之機會者,不在此限。
偵查保密令以書面為之者,自送達受偵查保密令之人之日起發生效力;以言詞為之者,自告知之時起,亦同。
偵查保密令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受偵查保密令之人。
二、應保密之偵查內容。
三、前條第二項所列之禁止或限制行為。
四、違反之效果。
偵查中應受保密之原因消滅或偵查保密令之內容有變更必要時,檢察官得依職權撤銷或變更其偵查保密令。
案件經緩起訴處分或不起訴處分確定者,或偵查保密令非屬起訴效力所及之部分,檢察官得依職權或受偵查保密令之人之聲請,撤銷或變更其偵查保密令。
檢察官為前二項撤銷或變更偵查保密令之處分,得予受偵查保密令之人及營業秘密所有人陳述意見之機會。該處分應以書面送達於受偵查保密令之人及營業秘密所有人。
案件起訴後,檢察官應將偵查保密令屬起訴效力所及之部分通知營業秘密所有人及受偵查保密令之人,並告知其等關於秘密保持命令、偵查保密令之權益。營業秘密所有人或檢察官,得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之規定,聲請法院核發秘密保持命令。偵查保密令屬起訴效力所及之部分,在其聲請範圍內,自法院裁定確定之日起,失其效力。
案件起訴後,營業秘密所有人或檢察官未於案件繫屬法院之日起三十日內,向法院聲請秘密保持命令者,法院得依受偵查保密令之人或檢察官之聲請,撤銷偵查保密令。偵查保密令屬起訴效力所及之部分,在法院裁定予以撤銷之範圍內,自法院裁定確定之日起,失其效力。
法院為前項裁定前,應先徵詢營業秘密所有人及檢察官之意見。前項裁定並應送達營業秘密所有人、受偵查保密令之人及檢察官。
受偵查保密令之人或營業秘密所有人,對於第一項及第二項檢察官之處分,得聲明不服;檢察官、受偵查保密令之人或營業秘密所有人,對於第五項法院之裁定,得抗告。
前項聲明不服及抗告之程序,準用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三條至第四百十九條之規定。
違反偵查保密令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於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違反偵查保密令者,不問犯罪地之法律有無處罰規定,亦適用前項規定。
外國人所屬之國家與中華民國如未共同參加保護營業秘密之國際條約或無相互保護營業秘密之條約、協定,或對中華民國國民之營業秘密不予保護者,其營業秘密得不予保護。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