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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營業秘密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商業目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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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立法歷程
附帶決議
第 13-1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
,或損害營業秘密所有人之利益,而有下
列情形之一,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一
千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竊取、侵占、詐術、脅迫、擅自重製或其他不正方法而取得營業秘
密,或取得後進而使用、洩漏者。
二、知悉或持有營業秘密,未經授權或逾越授權範圍而重製、使用或洩漏
該營業秘密者。
三、持有營業秘密,經營業秘密所有人告知應刪除、銷毀後,不為刪除、
銷毀或隱匿該營業秘密者。
四、明知他人知悉或持有之營業秘密有前三款所定情形,而取得、使用或
洩漏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科罰金時,如犯罪行為人所得之利益超過罰金最多額,得於所得利益之三
倍範圍內酌量加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