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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修復或再利用採購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文化資產目
附檔:
附表 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修復或再利用勞務採購服務費用百分比參考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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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修復或再利用之採購,其範圍如下:
一、勞務採購:與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修復或再利用工程有關之修復或再利用計畫、解體調查、規劃設計、監造、工作報告書、保存及再發展計畫及其他相關勞務事項。
二、工程採購: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之緊急搶修、修復、再利用工程及其他相關工程事項。
前項歷史建築、紀念建築修復或再利用辦理事項之內容,準用
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
第三條至第八條規定。
第 6 條
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修復或再利用之勞務採購,其屬主管機關認定特殊技術之單項修復者,應優先遴選傳統匠師或專業技術人員辦理。
前項傳統匠師,指具備
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
第十二條規定資格者。
第一項修復應優先聘請已認定之文化資產保存技術保存者辦理。
第 7 條
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修復或再利用採購之廠商及專業人員資格,除依
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
、聚落建築群修復及再利用辦法、營造業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外,並適用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之特定資格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