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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高等教育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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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第 8 條
大陸地區高等學校或機構學歷之採認,應以認可名冊內所列者為限;其有
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採認:
一、非經正式入學管道入學。
二、採函授或遠距方式教學。
三、經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方式通過後入學。
四、在分校就讀。
五、大學下設獨立學院授予之學歷。
六、非正規學制之高等學校。
七、
醫療法
所稱醫事人員相關之學歷。
八、學士以上學位未同時取得畢業證(明)書及學位證(明)書。
九、其他經本部公告不予採認之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