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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請領會計師證書與申請執業登記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依本法第七條規定請領會計師證書,應備具下列文件,並繳納證書費,向主管機關提出之:
一、申請書。
二、會計師考試及格證書(校驗後發還)及其影本。但會計師考試及格證書為電子證書型式者,應檢具其列印本。
三、會計師紀錄卡。
四、國民身分證、護照或居留證影本。
五、二寸半身正面脫帽相片一式二張。
六、無本法第六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聲明書及相關證明文件。
前項申請案經審查合格者,由主管機關發給證書,並刊登公報公告之。其不合規定者,主管機關應限期補正或將原案退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