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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電子支付機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附檔:
附表 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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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章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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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第 11 條
稽核主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視情節之輕重,予以糾正、命其
限期改善或命令電子支付機構解除其稽核主管職務:
一、濫用職權,有事實證明從事不正當之活動,或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
法之利益
,或圖謀損害所屬電子支付機構之利益,而為違背其職務之
行為,致生損害於所屬電子支付機構及其子公司或第三人。
二、未經主管機關同意,對執行職務無關之人員洩漏、交付或公開檢查報
告全部或其中任一部分內容。
三、因所屬電子支付機構內部管理不善,發生重大舞弊案件,未通報主管
機關。
四、對所屬電子支付機構財務與業務之嚴重缺失,未於內部稽核報告揭露
。
五、辦理內部稽核工作,出具不實內部稽核報告。
六、因所屬電子支付機構配置之內部稽核人員顯有不足或不適任,未能發
現財務及業務有嚴重缺失。
七、未配合主管機關指示事項辦理查核工作或提供相關資料。
八、其他有損害所屬電子支付機構信譽或利益之行為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