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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中外軍民航空器迫降空軍基地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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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第 9 條
基地應迫降航空器機長請求,得允許航空器上人員下機至指定地點
休息
,
如需供應飲食,費用由該航空器所屬航空公司或代理人支付。
第 10 條
迫降航空器上人員下機
休息
時,得准攜帶個人隨身行李,亦准其於基地內
購買飲食用品。
第 11 條
各基地對下機
休息
人員之行動應妥加管理照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