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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保護服務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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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立法歷程(附帶決議)
第 31 條
與未滿十六歲之人為有對價之性交或猥褻行為者,依刑法之規定處罰之。
十八歲以上之人與十六歲以上
未滿十八歲之人
為有對價之性交或猥褻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人民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前二項之罪者,不問犯罪地之法律有無處罰規定,均依本條例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