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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少年事件處理法
EN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2 年 07 月 01 日
連結舊法規內容
本法 108.06.19 修正之第 18 條第 2 項至第 7 項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七月一日施行。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少年及家事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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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立法歷程(附帶決議)
第 3-4 條
連續詢問或訊問少年時,得有和緩之
休息
時間。
詢問或訊問少年,不得於夜間行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有急迫之情形。
二、查驗其人有無錯誤。
三、少年、其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請求立即詢問或訊問。
前項所稱夜間者,為日出前,日沒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