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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04/26 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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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結果

 
中華民國政府與沙烏地阿拉伯王國政府為促進兩國在水稻育種暨栽培方面
之技術合作,爰議定下列條款:
第一條:基於中華民國與沙烏地阿拉伯王國農業水利部 (以下稱沙農部)
前此之有關合作,本協定旨在謀求在沙國從事關於水稻育種暨裁
培方面進一步之研究發展、推廣與倡導工作。
第二條:依據本協定,中華民國政府應派遣一農業科學技術團 (以下稱中
國農技團) 來沙國配合沙農部工作,該團包括:
(一) 具有高等合格學歷及廣泛實地經驗之水稻育種專家一人。
(二) 具有高等合格學歷及廣泛實地經驗之稻作農藝暨推廣專家一人

(三) 具有適當實地經驗之技術員三人。
中華民農技團中高級團員一人任團長,另一人任副團長,高級團
員至少須通曉英語。
第三條:中國農技團長直接負責該團全部業務活動,包括工作計劃之實施
。工作計劃應先詳細擬定並商獲沙農部趼究發展司司長及其助理
人員之同意,然後與該部霍富府 Hofuf 農業研究中心協同實施
之。霍富府農業研究中心乃中國農技團之主要工作基地。
第四條:中華民國政府派赴沙國農技人員之工作包括:
(一) 由原先之試驗計劃中,進一步訂定最優良之稻種。
(二) 依照在沙國現有之適當設備,提出選種育種計劃,期能經由各
種方法產生一種或多種可在沙國種植成功之新稻種,此項育種
計劃,應由中國農技團顧問及沙國農技人員能在本協定屆滿後
繼續工作而予以設計。
(三) 應沙農部之要求,對沙國農民、農業推廣人員、研究人員及其
他人員,予以水稻種植之實地指導。
(四) 為試驗、示範、繁殖及任何其他有關目的,利用霍富府農業研
究中心及沙農部所安排之其他場所之田間設施。
第五條:在本協定有效期間,中國農技團所有在沙國人員之薪俸由中華民
國政府支付。
第六條:中國農技團每一人員在沙國之一次任期為三十個月,其第三十個
月係供返臺休假之用。
農技團團長對返國假期之安排,有權斟酌決定,務使至少有專家
及技術員各一人留沙。
第七條:沙農部應一次預付中國農技團下列及本協定附錄所列各項目之年
度財政補助費用。
(一) 農技團人員之每月工作津貼,包括休假月份在內。
此項工作津貼係支付在農技團主要基地 (霍富府) 及沙國其他
地區之生活費用,並須依照支付時之所得稅稅則納稅。
(二) 單程二等機票:
(1) 供每一農技團人員在沙國任期開始時之用。
(2) 供每一農技團人員休假或在沙國任期屆滿時之用。
(3) 農技團長及副團長倘於任滿返臺後來沙國從事第二任期工作
時,供其妻及其他眷屬一人來沙國及返臺時之用 (參照第八
條) 。
(三) 廚師一名、司閽一名及工人八名之薪金。
(四) 房租、傢俱及水電費用,其最低限度為:
(1) 團長副團長單人房各一間。
(2) 技術員合用房若干間。
(3) 全團公用之廚房、浴室、餐廳及會客室。
(五) 團長及 (或) 副團長在第一或第二任期內接眷來沙國時需增加
之房租費用 (參照第八條) 。
第八條:沙農部同意:團長及副團長於在沙工作滿一年後休假或結束任期
時,得接其妻及其他眷屬一人來沙,惟須自行負擔沙國與臺北間
之往返旅費。如團長或副團長應聘返沙從事第二任期工作,則沙
農部負擔其妻及其他眷屬一人之沙國與臺北間往返二等機票 (參
照第七條第二款第三項) 。
第九條:沙國衛生機構免費醫療疾病及牙疾。至於沙國衛生機構所提供服
務以外之醫療及牙疾保險則由農技團人員自行負擔或由中華民國
政府負擔。
第一○條:沙農部為便利中國農技團之工作,應提供:
(一) 汽車一輛及其所需之燃料、油料以及保養。
(二) 在霍富府農業研究中心或其他場所為試驗工作必需之土地與給
水。
(三) 工作必需之一般農機具、設備、運輸工具、燃料、人力以及種
籽與肥料。
(四) 進入私人農場之安排,以達成沙農部所要求有關水稻栽培之合
作、示範、繁殖及其他目的。
(五) 具有辦公所需之辦公桌、打字機及文具等設備之辦公室一處。
(六) 於公務車輛無法提供時,須離開霍富府基地旅行之免費交通工
具。
第一一條:沙農部應儘力為中國農技團人員取得有關本協定在沙國工作所
必需之簽證、許可證及執照。任何海關課徵均依照沙國政府規
定予以處理。
第一二條:沙農部將指派沙籍大學畢業生一人或數人及技術員一人或數人
與中國農技團合作下從事工作,中國農技團應儘力傳授渠等關
於稻作之全盤專門知識及技能。
第一三條:中華民國政府應向沙農部提供關於專為中國農技團在霍富府農
業研究中心使用,具有空氣調節之溫室暨備有足夠育種及試驗
儀器之實驗室之最基本規格。沙農部應在其經常預算中編列項
目,務使上述設備能於本協定簽訂後兩年內供中國農技團使用
。如育種及試驗工作須在中華民國實施,沙農部應負擔臺北與
沙國間運送育種及試驗材料之一切空運費用。
第一四條:中華民國政府應供應中國農技團為栽培水稻及其他有關目的所
需之一切必要便利,以利計劃之成功實施。
第一五條:試驗場所產稻米應為沙農部所有並聽由該部處分。
第一六條:中國農技團有權將試驗場之土壤樣品寄往中華民國予以分析,
惟事後應通知沙農部及霍富府農業研究中心。分析結果應提報
沙農部及霍富府農業研究中心。
第一七條:中國農技團應就其全盤計劃之工作進度每六個月向沙農部提出
報告書,並於本協定滿期後提出總報告書。此外,中國農技團
並就所完成之每項重要工作撰寫報告,其格式須為便於投利著
名之科學雜誌者。中國農技團應以每種報告廿五份檢送沙農部
。所有有關中國農技團計劃之報告、文件及記錄等應屬沙農部
所有,非經該部許可不得刊印或以他種方式傳佈其內容。刊印
之報告應由沙農部具名,並酌登中沙雙方有關工作人員之姓名

第一八條:締約雙方同意:中國農技團人員如不再返沙國從事第二任期之
工作時,其職位須由具同等資格與經驗之繼任人接充。沙農部
同意繼任人選之飛機票比照初任人員處理。團長副團長之接替
人於工作滿一年後,亦享有自備臺北與沙國間往返機票接妻及
其他眷屬一年來沙國之權利,與初任人員同。
第一九條:中國農技團應於本協定效期內第一年年終前六十日內向沙農部
提出沙國基金項下之年度經費開支賬目報告。任何結餘,應報
告沙農部;該部有權決定其用途;如有可能,經與中國農技團
諮商後撥供有益計劃之用。
第二○條:本協定約本應經由外交途交換並於交換之日生效。
第二一條:本協定自實施日起有效期間為五年。惟沙農部保留基於正當充
份理由以終止本協定之權,但須在六個月前書面通知中華民國
政府。中華民國政府亦有權因沙農部未履行本協定中主要規定
,經於六個月前書面通知該部後終止本協定。
本協定之一方於接獲他方終止本協定之書面通知後,中華民國
政府除非經與沙農部另作書面協議,應中止中國農技團之所有
工作,並於六個月內完成自沙國撤回農技團全體人員及設備,
不論係由沙農部或由中華民國政府終止協定,中華民國政府有
權按比例享受第七條內沙農部對中國農技團之承諾,此外,中
華民國政府應將於協定終止前所蒐集之資料、作成之結論及撰
寫之報告書之副本檢送沙農部。
如沙農部願與中華民國政府合作而繼續其此方面之工作,該部
至遲須於本協定終止之前六個月將此項願望通知中華民國政府
,以安排協定之延展,其延展期間將屆時商定之。
本協定以英文繕成一式兩份,由兩國政府代表共同簽署,以昭信守。

中華民國政府代表
經濟部次長
張研田 (簽字)
西曆一九七一年十二月廿一日

沙烏地阿拉伯王國政府代表
農業水利部長
哈桑‧米夏利 (簽字)
回曆一三九一年十一月四日

附錄一
參照第七條-本協定第一年
項目:
(1) 中國農技團人員每月工作津貼 (沙幣)
職 位 每人每月 月數 合 計
工作津貼
團長 (一人) 3,000 元 12 36,000 元
副團長 (一人) 3,000 元 12 36,000 元
技術員 (三人) 1,500 元 12 54,000 元
(2) 當地人員月薪 (沙幣)
職 位 每人每月 月數 合 計
工作津貼
廚師 (一人) 430 元 12 5,160 元
司閽 (一人) 330 元 12 3,960 元
工人 (八人) 300 元 12 28,800 元
(3) 臺北-沙烏地阿拉伯單程二等機票 (沙幣) 五人 12,500 元
(4) 房租水電 (沙幣) 8,600 元
(5) 傢俱 (沙幣) 21,280 元
總計:沙幣 206,300 元

附錄二
參照第七條-本協定第二年
項目:
(1) 中國農技團人員每月工作津貼 (沙幣)
職 位 每人每月 月數 合 計
工作津貼
團長 (一人) 3,000 元 12 36,000 元
副團長 (一人) 3,000 元 12 36,000 元
技術員 (三人) 1,500 元 12 54,000 元
(2) 當地人員月薪 (沙幣)
職 位 每人每月 月數 合 計
工作津貼
廚師 (一人) 430 元 12 5,160 元
司閽 (一人) 330 元 12 3,960 元
工人 (八人) 300 元 12 28,800 元
(3) 飛機票 無
(4) 房租水電 (沙幣) 17,200 元
(5) 傢俱 (沙幣) 21,280 元
總計:沙幣 202,400 元

附錄三
參照第七條-本協定第三年
項目:
(1) 中國農技團人員每月工作津貼 (沙幣)
職 位 每人每月 月數 合 計
工作津貼
團長 (一人) 3,000 元 12 36,000 元
副團長 (一人) 3,000 元 12 36,000 元
技術員 (三人) 1,500 元 12 54,000 元
(2) 當地人員月薪 (沙幣)
職 位 每人每月 月 合 計
工作津貼 數
廚師 (一人) 450 元 12 5,400 元
司閽 (一人) 350 元 12 4,200 元
工人 ( ) 320 元 12 30,720 元
(3) 二等機票 (沙幣)
沙烏地阿拉伯-臺北往返 25,000 元
五人
臺北-沙烏地阿拉伯單程 10,000 元
四人 (註)
(4) 房租水電 (沙幣) 17,200 元
總計:沙幣 218,520 元
註:指可能來沙之團長及副團長眷屬。

附錄四
參照第七條-本協定第四年
項目:
(1) 中國農技團人員每月工作津貼 (沙幣)
職 位 每人每月 月數 合 計
工作津貼
團長 (一人) 3,000 元 12 36,000 元
副團長 (一人) 3,000 元 12 36,000 元
技術員 (三人) 1,500 元 12 54,000 元
(2) 當地人員月薪 (沙幣)
職 位 每人每月 月數 合 計
工作津貼
廚師 (一人) 450 元 12 5,400 元
司閽 (一人) 350 元 12 4,200 元
工人 (八人) 320 元 12 30,720 元
(3) 飛機票 無
(4) 房租水電 (沙幣) 17,200 元
總計:沙幣 183,520 元

附錄五
參照第七條-本協定第五年
項目:
(1) 中國農技團人員每月工作津貼 (沙幣)
職 位 每人每月 月數 合 計
工作津貼
團長 (一人) 3,000 元 12 36,000 元
副團長 (一人) 3,000 元 12 36,000 元
技術員 (三人) 1,500 元 12 54,000 元
(2) 當地人員月薪 (沙幣)
職 位 每人每月 月數 合 計
工作津貼
廚師 (一人) 450 元 12 5,400 元
司閽 (一人) 350 元 12 4,200 元
工人 (八人) 320 元 12 30,720 元
(3) 單程二等機票 (沙幣)
沙烏地阿拉伯-臺北往返 22,500 元
九人 (註)
(4) 房租水電 (沙幣) 17,200 元
總計:沙幣 206,020 元
註:包括可能返臺之團長及副長眷屬四人。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