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19 23:18
:::

條文檢索結果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與尼加拉瓜共和國農業技術合作基本協定
簽約國: 拉丁美洲及加勒比海地區 > 尼加拉瓜
 
中華民國政府與尼加拉瓜共和國政府為促進兩國間之農業技術合作,經各
指派代表議定條款如次:
第一條 中華民國政府為配合尼加拉瓜共和國政府農業發展計劃之實施,
同意派遣農業技術團 (以下簡稱農技團) 前往尼加拉瓜共和國從
事經雙方協議之各項合作方案。
第二條 各項合作方案之實施內容,包括方案目標、實施方式及範圍、合
作期限、工作進度、農技團人員之種類、人數、職責、工作報告
、尼方應配合之人力與物力,以及其他細節等,雙方政府同意依
據本基本協定,另行由各經授權之政府機關逐案商訂。
各項合作方案,得視工作進展情況,經雙方同意後,作必要之調
整。
第三條 中華民國政府負擔農技團人員往返尼加拉瓜共和國之旅費,及在
尼加拉瓜共和國服務期間之全部薪津。
農技團人員在尼工作期間,如因其與中華民國政府之合約期滿返
國或因他故不能繼續執行任務,經中華民國政府將其調回時,即
由中華民國政府另行派員接替。補派人員往返尼加拉瓜共和國之
旅費,仍由中華民國政府負擔。
農技團人員依照其與中華民國政府之合約,定期返國作短期休假
,其往返尼加拉瓜共和國之旅費由中華民國政府負擔。
第四條 尼加拉瓜共和國政府依各項合作方案之性質,負責供應農技團在
尼工作所需之辦公處所、土地、農機、器材、肥料、農藥、種籽
、勞工、工作車輛 (包括駕駛、油料、修護、保養及保險等) 譯
員,並提供其他公務上之支援。
第五條 瓜加拉瓜共和國政府負責供應農技團備有適當傢俱、床具、廚具
、水電、僕役及其他必需設備之住所。
第六條 尼加拉瓜共和國負擔農技團人員因公出差之膳宿及交通費用。
第七條 尼加拉瓜共和國政府負農技團人員因病或意外事故之醫療及住院
費用。
第八條 尼加拉瓜共和國政府對農技團人員之薪津免課所得稅,對其在尼
加拉瓜共和國服務期間所需進口之自用物品,以及農技團工作上
所需進口之農機具、工作車輛、種籽、物料等均豁免關稅及其他
一切稅捐。
第九條 尼加拉瓜共和國政府對於農技團人員之入出境及在尼工作期間之
居留及旅行應予便利。
第一○條 農技團在示範或實驗農場依照雙方同意之計劃純由尼方供應物
料、人工,栽種而收穫之一切產品,均應解交尼加拉瓜共和國
政府或經其授權之代表,但農技團得經尼加拉瓜共和國政府之
同意,保留合理部分,以供該團人員本身之消費。
第一一條 尼加拉瓜共和國政府為確保履行本協定所列對農技團之各項相
對配合及支援起見,應設置特別基金帳戶,以農技團員額為基
準並按照各項工作方案實際需要,定期撥存一定數額款項,專
用以支付本協定內所列尼方應承擔之相對義務。該項帳戶應由
中尼雙方各指定代表一人共同負責管理及報銷。
第一二條 本協定自雙方通知已各完成其憲法或法律所需程序之日起生效
,並得經雙方協議予以修訂。
締約一方倘欲終止本協定,應將其決定經外交途徑以書面通知
他方。本協定於通知廢止之日起六個月後失效。
本協定用中文及西班牙文各繕兩份,兩種文字同一作準。
中華民國六十五年三月十九日即公曆一九七六年三月十九日簽訂於馬拿瓜
城。

中華民國政府代表:
房金炎 (簽字)

尼加拉瓜共和國政府代表:
孟迪爾 (簽字)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