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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25 1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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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結果

 
第一條:範圍
本執行辦法說明由美國在臺協會(AIT) 經由其指定代表美國大
氣研究大學聯盟(UCAR)所進行之有關科學、技術、工程及行政
管理等協同工作,以對航空氣象現代化作業系統(以下簡稱
AOAWS) 提供強化及支援服務(強化型的 AOAWS 系統,以下簡
稱為 AOAWS-ES) 。航空氣象現代化作業系統是駐美國臺北經濟
文化代表處(TECRO) 經由其指定代表交通部民用航空局(MOTC
,CAA)與 AIT 經由其指定代表 UCAR 所共同發展。本執行辦法
附屬於 TECRO 與 AIT 所聯合建立之航空氣象現代化作業系統
技術合作協議(1998 年 2 月份簽訂,以下簡稱本協議),且
為本協議的一部份。
第二條:授權
本執行辦法所述之工作將在本協議(即 AIT 與 TECRO 簽訂之
航空氣象現代化作業系統技術合作協議)所制定之一般條款規定
下執行。本協議是雙方依據 1979 年 4 月 10 日公共法律
96-8 之臺灣關係法(22 USC 3301 et seq.) 所簽訂的。
第三條:服務內容
AOAWS 專案引進最先進的航空氣象科技,以提供給 TECRO 的指
定代表民用航空局、各航空公司及臺灣飛航旅客有關(1) 對整
體飛航作業有影響之惡劣天氣現象之資訊(2) 對主要轉運機場
之容量及飛行安全有影響的天氣現象之資訊以及(3) 對飛航作
業整體效率有影響的天氣現象之資訊。AOAWS 係一套複雜的系統
,此系統包括數個先進的氣象偵測子系統、整合通訊技術、UCAR
已開發出來的先進電腦軟體、先進的數值模式以及先進的顯示技
術。此系統是由 AIT 的指定代表 UCAR,特別為 TECRO 的指定
代表民用航空局以及各航空公司的終端使用者所發展的。AOAWS
專案的成功與否有賴於 TECRO 與 AIT 對本協議、本執行辦法
以及未來的執行辦法之技術合作及技術轉移條件及條款的遵循。
附屬之工作聲明書說明了本執行辦法之技術合作工作項目。工作
細項包括特定工作的履行、工作時程及每項工作所需要的預計費
用等,皆詳列於附屬之工作聲明書中。
第四條:財務
TECRO 會支付 AIT,經由 AIT 支付其指定代表 UCAR 有關本執
行辦法所需要的全數費用。UCAR 費用的估計將以實際工時及所
使用的資源全額,再加上百分之三(3%)的管理費為基準。此外
TECRO 也同意本執行辦法生效後,即撥付本執行辦法服務費用的
百分之五十(50%) 予 AIT。尾款則將於 TECRO 及其指定代表
民用航空局接受期末交付項目後三十天內給付。本執行辦法之費
用款項以美金支付。本執行辦法之費用已經同意上限為美金伍拾
柒萬玖仟捌佰貳拾肆圓整(US$579,824)。AIT 及其指定代表
UCAR 將在執行辦法的開始及結束時開發票予 TECRO 詳載實際
費用。
如果本執行辦法生效後專案預算被刪減,TECRO 之指定代表民用
航空局以及 AIT 之指定代表 UCAR 將會共同協商並將工作項目
調整到雙方都滿意。如果本執行辦法生效後專案預算不被立法院
通過,TECRO 之指定代表民用航空局將會補償所有由本執行辦法
生效後到 AIT 之指定代表 UCAR 收到專案終止通知之間所消耗
的費用予 AIT 之指定代表 UCAR 。
第五條:智慧財產之考慮
在本執行辦法有效期間所完成的交付項目為 TECRO 及其指定代
表民用航空局的專有財產。如有必要,AIT 之指定代表 UCAR 在
發表科學性論文或其他報告文件時,有權參考這些報告的資料。
TECRO 及其指定代表民用航空局擁有本執行辦法所擬定的交付項
目,包括一份 UCAR 所開發軟體的版本,民用航空局可全權使用
UCAR 所開發航空氣象現代化作業系統軟體,且民用航空局及其
他有關連的臺灣相關單位有使用與移轉該軟體的權力。AIT 的指
定代表 UCAR 持有 UCAR 所開發軟體的智慧財產權
第六條:具有機密性及(或)專利性的資料
在本執行辦法執行期間,若是駐美國臺北經濟文化代表處(
TECRO) 之指定代表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聲明其提供給美國在臺協
會(AIT) 之指定代表美國大氣研究大學聯盟(UCAR)的資料是
具有機密性及(或)專利性的(以下簡稱為此資料),美國在臺
協會(AIT) 之指定代表美國大氣研究大學聯盟(UCAR)將如保
護 UCAR 本身之機密及專利資料,盡全力維護此資料之機密性。
此資料將被定義為商業性的及(或)技術性的資料並加上”機密
性”或類似型式說明標記。此資料將不包含下列:a )並非
UCAR 所提供,但已經流傳公眾之資料;b )此資料在民用航空
局宣佈之前已經是 UCAR 的合法所有財產;c )第三者提供給
UCAR 之資料,但非直接或間接得自民用航空局;d )非來自或
使用民用航空局的資源,而係 UCAR 自行發展的資料;e )受傳
票、法院指令或其他正式法律程序要求而必須披露的資料;或 f
)民用航空局已經以文字發表的資料。
美國在臺協會(AIT) 之指定代表 UCAR ,將不准宣佈或散播此
資料予第三者,但 UCAR 應被容許將此資料交予其員工、子合約
分包商及顧問處理。有必要瞭解此資料並依此來完成工作目標的
這些員工、子合約分包商及顧問應負維護此資料之機密性的責任

此資料之機密性的期限應到本執行辦法結束或期滿後五年為止。
美國在臺協會(AIT) 之指定代表 UCAR 使用此資料的惟一目的
是在完成本執行辦法的工作,沒有任何別的目的。雙方當事人之
間的其他任何資料交流應被視作沒有機密性的。此外 UCAR 可以
隨時拒絕接受任何此資料,並且駐美國臺北經濟文化代表處(
TECRO) 之指定代表民用航空局應該允准此要求。到本執行辦法
結束或期滿時,UCAR 將會遵照民用航空局要求歸還任何此資料
給駐美國臺北經濟文化代表處(TECRO) 之指定代表交通部民用
航空局(不會保留副本)。
第七條:生效日期,修正,及終止之規定
本執行辦法從 2010 年 1 月 1 日起開始生效。本執行辦法所
記載之工作完成日期為 2010 年 12 月 31 日。根據本協議之條
款及規定,本執行辦法可被修正及(或)終止。

駐美國臺北經濟文化代表處 美國在臺協會
簽署人:張大同 簽署人:施藍旗
職位:副代表 職位:執行理事
日期:99 年 1 月25 日 日期:99 年 1 月 19 日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