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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19 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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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結果

 
第一條 服務項目說明
A.此修正技術執行協議所述用詞、條件及架構是由美國在臺協會
(AIT) 透過其指定代表--聯邦航空總署(FAA) 提供專家予
駐美國臺北經濟文化代表處(TECRO)之指定代表 --民航局
(CAA) ,執行飛航測試及相關服務。在雙方以書面相互同意
範圍內,AIT 應透過其指定代表--FAA ,於 TECRO 之指定代
表 -CAA 要求的時間與地點,提供下列飛航測試服務:
1.助導航設施啟用或非例行性飛測及(或)儀航程序飛測。
2.助導航設施定期飛測及(或)儀航程序飛測。
B.AIT 之指定代表--FAA 為 TECRO 之指定代表--CAA 飛測任何
以往未曾測試之儀航程序前,雙方應同意由 AIT 之指定代表
-FAA 先依照本協議之儀航程序附約執行儀航程序的品質控制
/品質保證檢視。
C.AIT 之指定代表--FAA 依據技術執行協議所提供之服務,不包
括為確保任何儀航程序,與美國標準終端儀器程序(TERPs
)、或國際民航組織(ICAO)公佈之空中導航服務–航空器操
作程序(PANS-OPS)發展使用之準則與標準維持一致,而進行
之品質控制/品質保證檢視,
第二條 條件及限制
在本技術執行協議中,所有透過 AIT 之指定代表--FAA 所提供
之飛測服務應遵守下列條件及限制:
A.所有待飛測之助導航設施於飛測任務期間須為可用,且在排定
日期為適合飛測狀態。
1.AIT 之指定代表--FAA 可要求 TECRO 之指定代表--CAA,應
於任務前 12 週以書面確定,排定之飛測任務期間要測試之
助導航設施、所有委託內容與非例行性飛測。AIT 之指定代
表--FAA ,得在其權責處理範圍內,同意執行經 TECRO 之
指定代表--CAA 確定,但在前述書面同意範圍以外之其他設
施飛測。
2.為符合 AIT 之指定代表--FAA 之要求,TECRO 將要求其指
定代表 CAA 同意,排定之飛測任務日期或需飛測之助導航
設施有任何變動,CAA 應於開始飛測日期至少 4 週前通知
AIT 之指定代表 --FAA。若為緊急事件且在 TECRO 之指定
代表--CAA 要求下,AIT 之指定代表 --FAA,得在其權責處
理範圍內,同意以 4 週內之通知,變更飛測任務開始日期
或須飛測之助導航設施。
B.AIT 之指定代表--FAA 所使用之飛測程序,應符合美國標準飛
航測試手冊,或應 TECRO 之指定代表--CAA 書面要求,符合
國際民航公約附約 10 之助導航設施標準與建議措施。
C.AIT 之指定代表--FAA 所測試之每一項儀航程序應符合美國標
準終端儀器程序(TERPs) 及其相關指令與準則,或國際民航
組織(ICAO)公佈之空中導航服務–航空器操作程序(PANS-O
PS)。
D.AIT 之指定代表--FAA 之飛行組員應於完成飛測任務後,立即
以無線電通知飛測結果。AIT 之指定代表--FAA 之飛行組員應
於飛測作業結束後,向 TECRO 之指定代表--CAA 進行臨時任
務報告並建議設施狀況與分類。TECRO 之指定代表 -CAA 有責
自行依據 AIT 之指定代表--FAA 所做之臨時任務報告資訊與
其建議,決定經測試之助導航設施狀況之可使用性。飛測任務
結束後 60 日內,AIT 之指定代表--FAA 應提供飛測結果之書
面報告文件。
E.TECRO 之指定代表 -CAA 以飛測任務之技術因素,要求符合資
格之技術代表,以乘員身份登機陪同飛測時,AIT 之指定代表
--FAA 可在其權責內同意。AIT 之指定代表 --FAA 應與
TECRO 之指定代表--CAA 另行溝通確定同意技術代表隨機飛
測之必要資訊。該陪同飛測要求應檢附必要資訊並應於飛測任
務前至少 30 日讓 TECRO 之指定代表--CAA 收到。該技術代
表於飛行期間應遵照機長之指示。AIT 之指定代表--FAA 不得
以搭載技術代表為由,向 TECRO 之指定代表--CAA 收取額外
費用。
F.TECRO 同意其指定代表--CAA 應於 AIT 之指定代表--FAA 提
供本技術執行協議之任何服務前至少 4 週,依本技術協議附
錄 A 提供相關紀錄、資料及數據。
G.TECRO 同意其指定代表--CAA 應於飛測前或飛測期間提供下列
支援:
1.減免或直接支付飛測機進入或停留臺灣期間之所有機場、航
管或其他因執行飛測產生之使用費,包括但不限於飛越費、
降落費或停機費用等。TECRO 之指定代表--CAA 應於排定飛
測前至少 7 天,提供 AIT 之指定代表--FAA 無關稅通行
證、通行證、邀請函或其他文件,確認已提供減免,或各項
費用將由 TECRO 之指定代表--CAA 直接支付。
2.AIT 之指定代表--FAA 之飛測機、輔助飛測設備及其他相關
設備進入臺灣及在臺灣使用,應免除海關具結、技術裝備申
報、貨品及海關申報及其他申報手續。TECRO 同意其指定代
表--CAA 應於開始飛測前至少 7 天,提供 AIT 之指定代
表--FAA 無關稅通行證、通行證、邀請函或其他文件確認已
免除各項申報手續。
3.提供飛測機及組員為履行本技術執行協議之飛測服務所需之
飛航許可,包括但不限於,臺灣及鄰近航管單位所發給於所
訂最低飛航高度以下空域飛行之許可,及其他必要之航行與
空域許可。
4.授權免費使用臺灣各機場跑道、停機區域、加油及維護設施
,惟 AIT 之指定代表--FAA 之飛測機之加油與維護成本,
應由 AIT 之指定代表--FAA 自行負擔。
5.在飛測機於臺灣境內落地停留期間,提供適當航機安全,包
括停機於管制區域,並防範未經授權人員接近航機。另外,
TECRO 同意其指定代表--CAA 應提供 AIT 之指定代表--FAA
所列之額外具體保安措施,以保護航機免於其所列之特定威

6.保證整個飛測任務期間均有一位合格的電子工程師在場。若
該工程師英語不夠流暢,TECRO 同意其指定代表--CAA 應提
供一位翻譯人員。
H.每次之飛測任務,AIT之指定代表--FAA應決定下列事項:
1.執行飛測使用之機型。
2.在當時之氣象、航機及其他條件下,該飛測任務能否執行。
3.TECRO 之指定代表--CAA 依第二條 A (1)項所提之助導航
設施清單之飛測時間表與順序;惟 AIT 之指定代表--FAA
應與 TECRO 之指定代表 -CAA 先行協調。
第三條 AIT 之指定代表--FAA 之人員狀況
AIT 之指定代表--FAA 應指派人員履行本技術執行協議所同意之
服務。該指派人員得為 AIT 之指定代表--FAA 或其他美國政府
機關之員工,或是 AIT 之指定代表--FAA 之承包商。AIT 之指
定代表 --FAA、AIT 或其他美國政府機關指派參與本技術協議任
何活動的人員,在臺灣期間應為 AIT 顧問身份。該人員之監督
與管理,應依據 AIT 及其指定代表--FAA 之政策與程序辦理。
指派人員應按 AIT 及其指定代表--FAA 所要求之高水準表現與
技術手法執行任務。
第四條 財務條款
A.TECRO 應匯還 AIT 所有 AIT 之指定代表--FAA 依據本技術
執行協議提供飛測服務所產生之成本及行政管理費用。若發生
任一方依據本技術執行協議第六條終止有效之情形時,TECRO
同意其指定代表--CAA 應於該終止日前,支付 AIT 之指定代
表--FAA 因提供 TECRO 之指定代表--CAA 飛測服務而產生之
所有成本。
B.AIT 之指定代表--FAA 應依據下列條件與限制,計算飛測任務
之收費:
1.AIT 之指定代表--FAA 飛測任務之每小時費率,應包含使用
機型之費用與各飛航組員的費用。
2.AIT 之指定代表 -- FAA 之航機收費,應以航機當時之每小
時費率,估算執行飛測總飛行時數所需之費用,惟
a.若一天內提供 TECRO 之指定代表--CAA 飛測任務的總時
數少於 4 小時(除天氣或飛機修護因素以外),以 4
小時計費。
b.若一天內提供 TECRO 之指定代表--CAA 飛測任務的總時
數超過 4 小時,則以實際飛行時數計費。
3.每一飛航組員之收費,應以該組員之標準人事薪資與津貼成
本為基礎計算,惟:
a.若組員於一天內為 TECRO 之指定代表--CAA 執行飛測任
務之總時數超過 8 小時,每位組員超過 8 小時之每小
時(或部分)收費,以各組員之超時費率來計算。
b.若組員於其定期休假日為 TECRO 之指定代表--CAA 執行
飛測任務,則該組員當日以超時費率來計費。
c.若組員於美國假日為 TECRO 之指定代表--CAA 執行飛測
任務,則該組員當日以假日費率來計費。
4.AIT 之指定代表 -- FAA 應以書面通知 TECRO 之指定代表
--CAA ,航機及組員每小時費率(含超時與假日),修正時
亦然。除非另有規定,該費率從 AIT 之指定代表--FAA 書
面通知之日起 30 日生效。
5.若 TECRO 之指定代表--CAA 因故未能提供本技術執行協議
第二條 G 項所述之減免,AIT 之指定代表 -- FAA 所支付
之機場或其他使用費,應轉交 AIT 作為總飛測費用之一部
分向 TECRO 請款。TECRO 應償還 AIT 該費用。
6.若 TECRO 之指定代表--CAA 因故未能充分提供本技術執行
協議所述之任何其他支援,AIT 之指定代表-- FAA 應安排
支援並向 TECRO 之指定代表--CAA 收取該項支援之成本。
7.執行飛測所需之總飛時,應包含飛行至測試設施之航程時間
。AIT 之指定代表 -- FAA 計算分配給 TECRO 之指定代表
-CAA 之航程時間,應反映作業當時的情況,包含:
a.若 AIT 之指定代表 -FAA 在同一飛測任務中,為 TECRO
之指定代表 -CAA 、及一個或多個相同地區之國家提供飛
測服務時,AIT 之指定代表 -FAA 應自行公平地將航程時
間分配至 TECRO 之指定代表 -CAA 與該等國家。
b.若 TECRO 之指定代表 -CAA 之設施飛測係在美國於同一
地區所有之設施飛測前後執行時,則從該美國所有之設施
至 TECRO 之指定代表-CAA 之設施間的航程時間,應全部
分配至 TECRO 之指定代表 -CAA。
c.若 TECRO 之指定代表 -CAA 要求立即之飛測服務,而
AIT 之指定代表 -FAA 當時並無在同一地區向任何國家提
供飛測服務,則 AIT 之指定代表 -FAA 應將全部航程時
間分配至 TECRO 之指定代表 -CAA 。
C.定期飛測之付款程序:
1.AIT 應提出反映 10 月 1 日至 3 月 31 日期間、及 4
月 1 日至 9 月 30 日期間提供定期飛測服務之年度成本
估價單(含行政管理費用)。AIT 應於每年 8 月 1 日前
將此年度成本估價單傳送至 TERCO。
2.TERCO 同意其指定代表 -CAA 應於 9 月 1 日或之前,支
付 10 月 1 日至 3 月 31 日期間之飛測服務預估成本;
於 3 月 1 日或之前,支付 4 月 1 日至 9 月 30 日
期間之飛測服務預估成本。所有 TERCO 的付款應存入一個
無息存款帳戶。
3.若 AIT 未在要求時間內收到付款,其指定代表--FAA 應取
消飛測服務,並將其為準備執行工作而產生成本之結算單,
透過 AIT 傳送給 TECRO。TERCO 之指定代表 -CAA 應透過
AIT 支付 AIT 之指定代表 -FAA 任何應付款餘額。
4.以下定期飛測任務,AIT 之指定代表 -FAA 應從存款帳戶中
扣除服務之實際成本(含行政管理費用),並傳送結算單,
說明 AIT 之指定代表 -FAA 依據本技術執行協議提供服務
所產生之成本。
a.若結算單顯示,提供飛測服務之實際成本大於 TERCO 之
指定代表 -CAA 所支付之預估成本,TERCO 之指定代表
-CAA 應透過 AIT 支付 AIT 之指定代表 -FAA 應付款
餘額。
b.若結算單顯示,提供飛測服務之實際成本小於 TERCO 之
指定代表 -CAA 所支付之預估成本,AIT 之指定代表-FAA
應以雙方同意之方式,透過 AIT 退回 TERCO 之指定代
表 -CAA 差價、或用至 CAA 於本技術執行協議之未付應
付款、或留存餘額供未來本技術執行協議新工作使用。
D.委託與非例行性飛測之付款程序:
1.AIT 應對 TERCO 之指定代表 -CAA 所提之委託及非例行性
飛測服務,提供成本估價單(含行政管理費用)。此成本估
價單應包含 AIT 之指定代表 -FAA 向 TERCO 之指定代表
-CAA 提供服務之內容說明,包括預定執行服務之日期。
2.TERCO 同意其指定代表 -CAA 應於委託及非例行性飛測服務
預定開始日前至少 60 日,支付預估成本。所有 TERCO 之
指定代表 -CAA 之付款應存入一個無息存款帳戶。
3.若 AIT 未在要求時間內收到付款,其指定代表--FAA 應取
消飛測,並傳送一份其為準備執行工作所產生成本之結算單

4.以下委託及非例行性飛測服務,AIT 之指定代表應從存款帳
戶中扣除服務之實際成本(含行政管理費用),並傳送結算
單,詳細列舉其依據本技術執行協議提供服務所產生之成本

a.若結算單顯示,提供飛測服務之實際成本大於 TERCO 之
指定代表 -CAA 所支付之預估成本,TERCO 同意其指定代
表 -CAA 應透過 AIT 支付 AIT 之指定代表 -FAA 應付
款餘額。
b.若結算單顯示,提供飛測服務之實際成本小於 TERCO 之
指定代表 -CAA 所支付之預估成本,AIT 之指定代表-FAA
應以雙方同意之方式,透過 AIT 退回 TERCO 之指定代
表 -CAA 差價、或用於 CAA 積欠之本技術執行協議應付
款、或續存餘額供本技術執行協議未來新工作使用。
E.所有 AIT 之成本估價單及結算單,應包含參照之協定編號
NAT-I-845-8-1-1 及帳單號碼 NB7555TW8 (其為 AIT 之指定
代表 -FAA 用以稱呼本技術執行協議之指定編號,並應於所有
相關文件中參照索引)。所有成本估價單及結算單,應經由
AIT 傳送至 TERCO 之下列地址:
Taipei Economic and Cultural Representative Office
4201 Wisconsin Avenue, NW
Washington, D.C. 20016-2137
F.TERCO 同意其指定代表 -CAA 支付本技術協議之款項時,應納
入參照之協定編號及帳單號碼。付款應送至 AIT 下列地址:
American Institute in Taiwan
Attn:Barbara Schrage
Managing Director
1700 N. Moore Street, Suite 1700
Arlington, VA 22209
第五條 責任及義務
A.TECRO 及其指定代表--CAA 代表其官方,同意 AIT 及其指定
代表 --FAA,對於其依據本協議備忘錄、附約及附錄提供建議
或其他協助或執行工作而產生之損失或索賠;或因 TECRO 之
指定代表 --CAA、其現任或前任官員、職員或合約商等對於該
建議、協助或執行工作所做之行為或決定而產生之損失或索賠
,均不具賠償責任。
B.TECRO 及其指定代表--CAA 代表其官方,同意處理因依據本協
議備忘錄、附約及附錄提供建議或其他協助或執行工作所產生
之美國以外的司法訴訟,或支付於美國境內對美國政府、AIT
及其指定代表--FAA 或任何部門、現任或前任官員或職員之訴
訟費用。TECRO 及其指定代表--CAA 代表臺灣進一步同意美國
政府、AIT 及其指定代表 --FAA、任何機構、現任或前任官員
或職員,因其依據本協議備忘錄、附約及附錄提供建議或其他
協助或執行工作所衍生之人員受傷、死亡或財產損失,遭受來
自臺灣、臺灣機構或第三人所為之索賠時,不受損失。
C.例外:美國官員或職員因職務外之行為所導致之人員傷害、死
亡或財產損失,不應被視為前述第五條 A 項中,TECRO 及其
指定代表--CAA 所同意美國政府、AIT 及其指定代表 --FAA
、任何機構、現任或前任官員或職員,因依據本協議備忘錄提
供建議或其他協助或執行工作,遭受來自臺灣、臺灣機構或第
三人對於人員受傷、死亡或財產損失所為之索賠時,不受損失
之義務所涵蓋範圍。職務範圍應由法律論壇決定,包括所適用
之法律規定、訴訟是否應由美國法院管轄或依據哥倫比亞特區
法律(the law of the District of Columbia) 由美國境外
之法院管轄。
第六條 生效和終止
本技術執行協議應於最後簽署日起生效並持續有效,直至依據
NAT-I-845 協議備忘錄第六條終止有效為止。
第七條 授權
經雙方適當授權代表簽署,AIT 及駐美國臺北經濟文化代表處(
TECRO) 同意本技術執行協議之條款。


美國在臺協會 駐美國臺北經濟文化代表處
簽署人:施藍旗(簽) 簽署人:張大同(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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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稱:執行理事 職稱:副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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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08 年 9 月 9 日 日期:2008 年 12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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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